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清新区,清远市市辖区,位于粤北地区南部。清新区原为清新县,2012年12月撤销清新县,设立清远市清新区,以原清新县的行政区域为清新区的行政区域。位于广东省的西北部,北江中下游,隶属广东省清远市,是珠江三角洲与粤北山区的过渡地带距广州68公里,与香港、澳门距离不足200公里。总人口70万人,总面积2353平方公里。清新区境内南北长85多公里,东西宽55多公里,总面积2353.41平方公里。管辖太和、山塘、太平、三坑、禾云、龙颈、浸潭、石潭8个镇和笔架林场,共179个村委会,20个居委会,3704个村民小组。